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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农村土地承包法》大修!


作者:qdq 来源: 日期:2017-11-7 16:35:39 人气: 标签:

         时隔14年,《农村土地承包法》迎来大修。

  10月31日上午,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初审。其中明确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此外,草案还对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土地经营入股、维护进城务工和落户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作了规定。都是咱们农民兄弟最关心的问题,也可以说条条惠及民生。

  一、针对弃耕两年,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

  答:承包地抛荒3年土地将被回收

  这些年,“承包地连续抛荒弃耕2年,发包方是否有权回收”的问题一度争议不断,这主要是由于过去《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未明确具体的回收年限。

  现在可以告诉大家,承包地抛荒两年土地不会回收,但要缴纳一定的费用。而新版《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表示,连续抛荒三年以上发包方可以收回土地,将土地收回后可以重新发包。

  二、针对进城落户,土地还不还的问题

  答:农民进城落户,土地承包权可以不交还发包方

  在之前的土地承包法中,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是需要应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但是在草案中把这一条给删除了,并规定“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这样的话进城工作的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得到了维护,在说的明白点就是,退不退出承包期,农民自己决定。同时国家也支持农民落户城市。

  三、针对“三权分置”问题

  答: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且农地用途不变

  根据草案,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关于“三权分置”。草案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流转中分为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同时明确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的权能。为加强对土地承包权的保护。

  草案规定,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后,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不变。

  四、农民朋友常惦记的“分地”问题

  答:承包耕地草地调整须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再就是农民朋友们关心的“分地”“调地”问题,如果要进行承包地调整,必须是在“土地承包关系稳定,不得打乱重分”的基础上调整,而且要经过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政府批准才行。这一点具有地方性,大家可关注近期自己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

  五、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

  答:维护妇女应该享有的承包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受侵犯的问题一直存在,针对这个问题,草案明确了必须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上将土地承包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也就是说,只要证上有了名字的农村妇女权益就可以获得保障了。

  六:针对土地经营权问题

  答:土地经营权拟规定可以出转包、入股

  草案还规定了承包地的经营权可以进行流转和入股农业产业化经营,比如把土地出租给别人种,收取租金,或者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合作社和当地农业企业等获得分红,具体操作各地会所有不同。

  另外农民朋友要注意土地流转后,如果对方擅自改变了土地用途或者弃耕2年或者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那么作为承包方的“你”是可以终止合同,把土地收回来,而且不需要赔偿违约金。

  七、针对大家最关心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问题

  答:我国拟修法明确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草案也给出了明确规定,那就是,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即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为了给予农民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预期,草案规定,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坚持家庭经营基础性地位,坚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核心是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相信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大修,一定能更好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面临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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